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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10.10

清华大学招收“论文博士生”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招收“论文博士生”工作
     
 
一、申请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硕士学位后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者,个别获学士学位后有八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优秀人才。
3.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已作出有创新性的成果,基本达到或接近博士学位水平。
4.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论文博士生招生与我校博士生统考招生同时进行,申请者在每年博士生招生报名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 硕士学位证书、硕士课程成绩单复印件;
2) 能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不多于5篇)的复印件和其它论文的清单;
3)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的复印件,获奖成果如系与他人合作完成,需注明作者或获奖人名次及本人所完成部分的工作内容。
以上材料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2.导师审查: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内容包括:
1) 确认申请人材料是否属实;
2) 对申请人的基础理论知识、科研水平和能力进行学术评价;
3) 对入学考试内容和方式提出建议:参加博士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以上材料经院(系、所)主任或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查: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学科的分委员会成员或教授组成的7人以上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材料逐个进行审阅。申请者到会作学术报告,专家提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其作为论文博士生做出结论。达到与会专家2/3及以上同意票数者可作为论文博士生候选人。
论文博士生候选人须参加规定的入学考试和所申请导师、学科组织的综合考试,并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确定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批,录取后由学校与申请人所在单位签订非脱产委托协议书,发出录取通知书。
 
三、费用
1.报名费每人200元;
2.学习及指导费(培养费)每学年12000元;
3.其它费用自理。
 
四、其它
1.“论文博士生”在学习期间我校不受理出国申请。
2.“论文博士生”完成学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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