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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10.10

清华大学关于2011年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我校2011年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 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  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  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报名前已经取得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满足我校规定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
4.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  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6.  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直博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  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二、 报考资格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考生须向学校提交《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登记表”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或高教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盖章。空白表格可直接向审批单位索取,如果审批单位认可,也可从网上下载打印。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三、 招生生源范围及招生计划
    本计划的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能源、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我校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是35名。
 
四、 报名及考试办法:
(一)   考生必须同时满足“清华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和上述一~三条的要求。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   考生应按“简章”说明,在我校研招网站上完成网上报名流程(其中个人信息页面中的“专项计划”请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职人员在定向委培单位栏填写档案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填写生源省区教育厅)
(三)   考生应按“简章”要求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委托单位意见”栏目需由定向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并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登记表”。
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以“简章”为准。招生专业、考试科目以“清华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清华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对外招生)”为准(欲报考的导师只要被列入上述两个目录中至少一个即可)。
(四)   未尽事宜均以清华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
 
五、 录取
    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在招生计划内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所有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培养”,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录取考生于2011年秋季入学,报到时须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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